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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王向军律师的博客]]></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法乃公正善良之术，法律源于公平正义。王律师热线：13948580749 职业,律师电话：13948580749  QQ:24635510]]></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Fri, 19 Sep 2008 22:11: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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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bMaster><![CDATA[王向军律师]]></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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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王向军律师的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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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原]贺北京奥运会]]></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71011201512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奥运劲吹百年风</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华夏大地起峥嵘</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可堪当年东亚病</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看今谁还与争锋</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nbsp;</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国手赤膊皆赴阵</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笑看健儿挽硬弓</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射得奖牌似取物</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6>亦金亦银亦有铜</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71011201512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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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0 Aug 2008 11:20:1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10T13:39:3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杨佳的悲剧与井茶的悲哀]]></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6116494248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这些天被家事压得很重很重，得意无暇上网照看自己的博客。杨佳怒杀井茶的消息我还是从当地的报纸上看到的，当时给我的第一感觉是震惊，我以为这个小子疯了，其实他也真的疯了，否则不会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那么问题出在哪？是什么让他如此丧心病狂？为什么他会对那么多无辜的井茶挥刀相向？为什么我们的井茶会如此脆弱得不堪一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常言说，树是有根的，水是有源的，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爱恨情仇，最能导致人的情绪失控，让人往往做出不可理喻的疯狂。我想这大概就是杨佳会变得如此疯狂的原因吧。翻开杨佳的历史，从传媒的介绍看，除了杨佳自小父母离异外，似乎并没有受到过特别的不良刺激，所以我说，好事者最好不要以此说事。因为父母离异的子女多了，是不是每个单亲子女都会变成疯狂的杨佳？我看恐怕不会。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我看还是中国人常说的那句话，一个巴掌拍不响。网上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不知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我也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逐一的分辨。但据我分析，导致杨佳如此疯狂的原因无外乎有两方面。从客观上来讲，首先是这小子肯定是受到了某种强烈的刺激，否则的话不会如此激烈的反弹。其次，这小子在与井茶的数次对话中肯定是没有得到满意的待遇，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心理上的平衡。再从他自身的情况平讲，造成他如此疯狂的心理突变来讲，肯定会有一个渐变积累的过程，他一开始肯定不会如此风狂，否则的话，被他杀死的很可能就是当初处理过他的那个警察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死者长已矣，生者亦可悲。亲人的眼泪换不回死去的灵魂，智者思痛，应找出使我痛的病因。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法律上的角度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是我们的执法理念，每个法治国家都是这么做的，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执法程序不公，就必然不会有结果的公正，这是法学界的共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执法人员应该秉承一颗公正善良之心去执法，管理我们这个社会。不要忘记，是我们的人民在养育你们，在花钱雇你们管理这个社会。你们的权利来自人民，尽管人民不愿给你们，但你们毕竟不能用人民给你们的权利反过来加害于人民。</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三、要有一个有效能让人民诉苦的救济机制。现在的救济机制大致有两种：一是向行政机关内部申请救济，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我认为这两种救济机制就目前来讲，效率低下，公正性较差，透明度不高，真是任重道远。我听说在美国既使一个交通违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井茶就是把当事人领到速裁法庭，法官24小时值班，律师随叫随到，象杨佳案这类事情的发生或许会避免。</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四、不能指望靠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我对自查自纠一向持怀疑的态度，因为我们的公务员当然包括井茶们，决非圣贤，他们如果能做到自查自纠，就不会犯错了。不是我不相信你们，因为你们在这方面实在做得不好。</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五、从杨佳自身来讲，他能有如此疯狂的报复行为，决不是这一次的处理所导致的结果，而是他长期对社会不满的结果，不单是对井茶不满，而是对社会的不满。</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六、外二则：</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关于对杨佳的量刑，网上有律师说肯定会死刑。他说的没错。但愚以为，以死缓为宜。这个案件很特殊，道理有很多，恕我在此无法展开术论。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以惧之？</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我忽然想到一个笑话。年轻的时候学英语学到一个笑话：一群美国大兵在练空手夺枪，都很卖力，一个将军看得兴致勃勃，就向其中的一个士兵问道：假如敌人徒手夺你的枪你怎么办？这个士兵真的很聪明，他说，报告长官，我得首先把枪扔掉。</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6116494248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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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06:1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3T14:44:2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辽宁打黑指标谈]]></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52211218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据新华网消息：&nbsp;&nbsp;&nbsp;“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这段消息我在社会已经听到很多人在说了，也并没有太在意。昨天晚上在网上看到了这则消息，证实属实。查看网民的评论，网民们也是言论纷纷，莫衷一是，褒贬不一，但对打黑下指标一说，颇多微词。窃以为，先不要说指标一说是否合理，单就打黑而言，必要而及时。黑社会不打，则民无宁日，国无和谐。此种毒瘤不除，必将祸及国家、民众，严重危及国家的社会安宁和经济建设。所以，我是举双手赞成的。理由如下：</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一、黑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黑社会腐蚀国家的公务员队伍，许多优秀的公务员，特别是公检法机关干部都被他们拖下水。</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三、黑社会在同我们争夺下一代，许许多多的中学生，甚至小学生都成了他们网罗的对象，成为他们的马仔。</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四、黑社会不断的在向青少年，特别是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宣扬畸形的价值观，就是不劳而获的思想，称霸一方，许许多多青少年正是在这样的畸形的价值观的催生下，放弃了学业，脱离了家庭，投到了所谓的大哥的门下，充当他们的马仔。更的甚者，有的青少年干脆自立山头，充当大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五、黑社会残害善良百姓，不打不足以平民愤，不打不足以还民愿。</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六、黑社会实际上还在充当着二警察的角色，在和国家争夺司法资源。</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下面再来谈谈辽宁打黑指标，我认为，辽宁省这样做是对的。</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为什么？作为一名法律人，同时也是普通百姓中的一员，深深的感受到黑社会为害社会，鱼肉百姓之祸猛于虎狼，也深深的感受到黑社会拉拢腐蚀勾结官方残害人民的罪行。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在是市市有市霸，区区有区霸，县县有县霸，乡乡有乡霸，村村有村霸，直是无孔不入，每天都在干扰破坏着我们这个社会，已呈漫延之势，在这个时候不下重手，不出狠招就无法将他们的打压下去，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辽宁省的这个指标从本省的治安状况考量是不过分的。如果不这么做，黑白两道就会互相包庇，就会将打黑打成黑打，抓几个倒霉的，真正的黑社会就会逍遥法外，反而更加疯狂的报复这个社会，也会让我们这些善良的百姓失望。</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但愿我们的善良的百姓都能正确的理解辽宁省的做法，不要当作笑谈来看，但愿我们那么所谓能够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学家们不再坐而论道，但愿辽宁省能够真正的把你们下达的指标做真做实。</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点击查看原文：<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12/content_8351900.htm"><FONT color=#ff0000>《辽宁打黑除恶：奥运前各市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FONT></A><FONT color=#ff0000>》</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52211218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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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2 Jun 2008 13:40:2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22T21:47:1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观汶川震前图偶感]]></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318372086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FONT color=#0000ff></FONT>&nbsp;</P>
<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 size=5>&nbsp;&nbsp;<FONT color=#00ffff> 看图一组《震前美丽的汶川》，再想震后之凄惨，忽觉人世无常，富贵贫贱同归，心生悲闵，亦慨叹人生苦短，争名功之利得不偿失，贪之奈何。遂赋歪诗一首，以表心志。</FONT></FONT></P>
<P><BR><FONT color=#ff0000 size=6>山河破碎人凄零<BR>残阳斜晖一抹红<BR>可怜王孙与野老<BR>倾刻同赴瓦砾中</FONT></P>
<P><FONT color=#ff0000 size=6></FONT>&nbsp;</P>
<P><FONT color=#ff0000 size=6>&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 color=#339966>&nbsp; 地震前的汶川</FONT></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朴实可爱的山民</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10669/10669345.jpg" border=0><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LvdJXenpZpWcYhzoZPUlbA==/2608991559131734498.jpg" border=0>&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318372086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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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1 May 2008 20:37:2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06T12:00:5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251184242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8年05月22日 22:32:59 作者： 法海轻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发〔2008〕14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律师出庭辩护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切实保证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保证准时出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时开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二、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发言过于冗长、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发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提醒或者制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三、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律师意见。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时，律师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达律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七、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251184242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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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5 May 2008 11:08:4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25T11:10:4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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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原创]大震过后的冷思考]]></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5143985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这是我写给日后的文章，但我却在今天写了，也只能留给日后发表。为什么？国难当头，全民共赴，诚可摧城，那种气概，那种悲情，是我今生见过的最悲壮的。其实我还有一种担心，就是在非常时期得有非常之法，此时的慎言也是不为造谣惑众之口实。这个我理解，人急了什么事都能做出来，还是小心为妙。然而人是有思想的动物，况且也不见得动物就不会思考，你不是动物怎知动物不会思考。大震给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已是已矣的事实，无法挽回，只能追忆。但我们不能好了伤痛忘了疼，这才是最可怕的。我们要从灾难中总结经验，找出教训，这才是最可贵的。</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一、关于地震预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此为天灾，我们人类无法抗衡。就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不要说我们国家，其他任何国家都无法准确的预报。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但是人们仍然要问，在地震到来之前我们真的无所事事吗？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目前我们国家大概有四级地震监测网，国家、省、市、县。他们都是由经过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员组成，难道他们对此次地震的发生真的一点感觉也没有吗？他们平时都干些什么？在地震发生时又在做些什么？我非专业人员，不懂得这些专业人员是如何预测震情的，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发布和报告震情的。我们的监测手段是否落后，我们在震前是否进行过有效的监测，我们的震情发布制度的范围是否真的做到了科学合理。各级政府和全国的老百姓对震情监测结果是否拥有知情权并依据震情做出自己的选择。核心是一句话，我们应该建立一套什么样科学有效的地震科研机构，地震灾害的预报普通的人民群众应不应该知道。我认为，要做到象气象台预报天气预报那样每日的发布震情预报是不现实的，每周或每月公布一次震情监测参考结论应该是可行的。没有要求你做出准确的预测，只要你能做到大震前的各种趋势预测老百姓就能接受。至于做出何种处置，应该由当地政府和老百姓做出自己的选择。就拿汶川这次大地震来说，事先就真的一点征兆也没有吗?</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关于豆腐渣工程</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地震房垮谁最多，医院学校幼儿园。我不是我造的谣言，国家有关部门也直面的回答了这个问题。是不是真的就如此，我没有也无法做出这样的统计。我想要说的是，在这欠地震中暴露出的问题中有没有豆腐渣工程？如果有，谁干的，怎么处理，该由谁担责，该承担什么责任？今后该如何避免这样问题的发生？还有，为什么在强震中有的房屋经受住了考验而有的却不堪一击？这说明了什么？</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三、关于谣言惑众</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应该说，大灾之时，全国人民保持高度的统一是对的，所谓众志成城城可摧，国家严厉打击造谣惑众者也无可厚非，但是有国家宣布有关的规定中，对趁火打劫者的严惩，对乘机哄抬物价者的严惩，还有最近月有人在网上报料说四川的成都竟有人在销售和使用赈灾用的帐蓬，哪来的？是盗是贪？这些都需要政府给我们一个很明确的回答和合理的解释，并对相应的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因为我们捐赠了，所以有权知道。我觉得这些人的危害应该不亚于谣言惑众之人。还有，何为谣言很不好界定，惑众惑到什么程度也不好说。能不能就因为说了点不满的话或者说了些无法查实的话就是谣言也很难说。我觉得行为人受到的惩罚应该以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应。</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四、关于那些短信诈骗的人怎么打</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震灾发生之后，确实出现了许多手机短信诈骗和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的人，更有甚者，有黑客竟然修改了红十字机构的帐号。这是典型的诈骗，是最卑鄙无耻的趁火打劫。对这伙人是怎么打击的？我觉得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既使判处死刑也不为过。因为他们在国家和人民处于最危难的时刻犯下了最不人道的罪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五、关于捐赠</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在自己的博文里说了，我只捐了人民币50元，但我并因此觉得对不起谁。然而有的人却并不这样认为，也许我的这种想法是怎自私的，是错误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你有没有资格去指责别人？你自己捐了多少？人家捐多少是人家的事。特别是对于名人有钱人的指责我觉得更是无理。爱心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不一定要捐赠，捐并不一定让你知道。你的指责是不道德的，是在强奸人意。</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六、关于捐赠的作秀</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都谁在作秀？用不用得着作秀。有人报料说，某某人假捐，某某人假献血。后来又有人出来澄清，说没这回事，是我们弄错了。对于这些人的诚心及捐赠的真实性我是从来都不怀疑的。因为我觉得连一个以乞讨为生的老人都能捐出105元，我们这些明星们还会为了一个区区的小钱在那里令人作呕的作秀吗？回答是不能。那么是谁在作秀，我觉得是站出来解释的那个人是他在作秀，为什么会弄错，不就是嫌作秀作得不过瘾再重茬一下子吗？</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七、关于失踪与死亡的副县长</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网上有传闻说，在受灾最严重的北川县，有三们副县长失踪，三位副县长死亡。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谣言，反正我没敢传。后来又有人出来譬谣说，他们没有失踪也没有死。网上当时就有网友问，没有失踪也没有死为什么很长时间都见不到你们，你们到底干了些什么去了？反正就没有正文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八、 关于财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灾难很公平，无论官居何位，也不论财富几何，都豪无例外的受到了灾难的毁灭。相信许多人都从中悟出了人生的道理，钱财真的是身外之物，生不来死不去，为何要那么贪婪，不惜一切的攫取取钱财。所以有许多的富翁大款明星们才能慷慨捐赠。我也真诚的希望那些以贪婪为己任的官员们，面对灾难的现实，你们醒醒吧，钱财对于你们来讲也许很重要，但再重要也不及人的生命重要，只要你们看看那些被同老百姓一同压在废墟中的官员们，你们就知道人生转瞬即逝，捞那么多的钱真的没有用。</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九、谁在吞噬爱心</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很感谢魏巍先生，他给我们留下了一篇文章：《谁是最可爱的人》。与此相反，这些年来我一直在寻找“谁是最可恨的人、谁是最愚蠢的人”，感谢成都的那些朋友，你们终于让我找着了，全国人民的都在无私无畏的抗震救灾，而你们却敢公然的把救济给灾民的帐蓬留给自己用，真是很佩服你们啊。&nbsp;</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十、 温总理的声音最让我们感动</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最让我感动的一个人就是温总理，还有我们的解放军战士、武警官兵，那些克尽职守的人民警察，是他们在最危难的时刻挺身而出，相信国人都看见了，不用我详说，全国人民都满意。但也不同的质疑声音，我觉得这很正常。最难忘的是温总理的声音：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看着办吧。对照温总理的声音，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摸摸自己的良心，严格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人民养的，虽然我们都为人民的一分子。</P>
<P><A href="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51439856/edit/">点击到我的博客上阅读原</A>文</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5143985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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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May 2008 20:57: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09T21:47:1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美国《独立宣言》]]></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171446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陆会议 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 ，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於对人类公意的尊重，必须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於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麽，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一再损人利己和强取豪夺的历史，所有这些暴行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在这些邦建立一种绝对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急需和至关重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等待他的同意；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允许将广大地区供民众垦殖的其他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地立法机构召集到既不方便、也不舒适且远离公文档案保存地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於奔命，顺从他的意旨。他一再解散各殖民地的议会，因为它们坚定果敢地反对他侵犯人民的各项权利。在解散各殖民地议会后，他又长时间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被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已经回到广大人民手中并由他们来行使；其时各邦仍然险象环生，外有侵略之患，内有动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各殖民地增加人囗，为此，他阻挠《外国人归化法律》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外国人移居各邦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公正。他控制了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从而让法官完全从属于他个人的意志。他建立多种新的衙门，派遣蝗虫般多的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蚕食民脂民膏。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他就在我们中间驻扎常备军。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使军队独立於民政权力之外，并凌驾於民政权力之上。他同一些人勾结，把我们置於一种与我们的体制格格不入、且不为我们的法律认可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这些人炮制的假冒法案，来到达下述目的 :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我们这里驻扎大批武装部队；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那些杀害我们各邦居民的谋杀者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徵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团的权益；编造罪名把我们递解到海外去受审；在一个邻近地区 废除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横政府，并扩大它的疆界，企图使之迅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 取消我们的特许状，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政府形式；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构，宣称他们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为我们立法。他宣布我们已不在他的保护之下，并向我们开战，从而放弃了这里的政权。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海岸，焚烧我们的市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此时他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也难出其右。他完全不配做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他强迫在公海被他俘虏的我们公民同胞充军，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朋友和亲人的创子手，或是死於自己朋友和亲人的手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方式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中，我们都曾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救济， 但我们一再的请愿求所得到的答覆却是一再的伤害。这样，一个君主，在其品行格已打上了可以看作是暴君行为的烙印时，便不配做自由人民的统治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一再警告过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提醒过他们，我们移民并定居来这里的状况。我们曾经呼唤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侠肝义胆，我们恳切陈词，请他们念在同文同种的份上，弃绝这些必然会破坏我们彼此关系和往来的无理掠夺。对於这种来自正义和基于血缘的呼声，他们却也同样置若罔闻。迫不得已，我们不得不宣布和他们分离。我们会以对待其他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战时是仇敌，平时是朋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此，我们，集合在大陆会议下的美利坚联合邦的代表，为我们各项正当意图，吁请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我们极为庄严地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是名正言顺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解除效忠英国王室的一切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媾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理应采取和处理的一切行动和事宜。为了强化这篇宣言，我们怀着深信神明保佑的信念，谨以我们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共同宣誓。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171446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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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23:17: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23:18:3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法国《人权宣言 》]]></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114011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BR>起草：穆尼埃 <BR>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BR>第一条 <BR>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BR>第二条 <BR>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 <BR>第三条 <BR>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BR>第四条 <BR>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BR>第五条 <BR>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BR>第六条 <BR>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BR>第七条 <BR>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BR>第八条 <BR>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BR>第九条 <BR>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BR>第十条 <BR>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BR>第十一条 <BR>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BR>第十二条 <BR>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BR>第十三条 <BR>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BR>第十四条 <BR>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BR>第十五条 <BR>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BR>第十六条 <BR>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BR>第十七条 <BR>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114011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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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23:11:4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23:27:5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世界人权宣言 ]]></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73293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 &nbsp;&nbsp;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序　言</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一条&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三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四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五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六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七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八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九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一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二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三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四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五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六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七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八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十九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一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二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三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四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五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六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七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八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二十九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第三十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173293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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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23:07:3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23:07:32+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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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0371983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A href="http://www.dffy.com/faxuejieti/jd/200502/20050203215123.htm">美国宪法</A>（中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序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IMG src="http://www.dffy.com/upfile/20050204104105-0.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款 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四款 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 ;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 ; 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8%"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vAlign=top></TD></TR>
<TR>
<TD vAlign=top>
<TABLE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2 align=left border=0>
<TBODY>
<TR>
<TD></TD></TR></TBODY></TABLE>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州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州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四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款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 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BR>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BR>　　第五条<BR>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 ;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BR>　　第六条<BR>　　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BR>　　第七条<BR>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810371983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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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22:50:4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22:50:4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面对灾难  我无言以对]]></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611393982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创作来源于灵感，而灵感来源于灵魂深处。我一向以为，写文章是一项愉悦身心的事。</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今天，我翻遍了各大网站，看了许多汶川地震灾难的文章和图片。本想能激发我写一些关于地震灾难的灵感。然而，面对灾难我无言以对。因为我觉得，在如此大灾大难面前，说什么都是多余的。沉默、沉重、沉痛，一个沉字压得我透不过气来。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多灾多难的民族，我们也是一个不为任何灾难所征服的民族。这一次也同样是一样，在灾难面前，我们中华民族表现出空前的团结一心。在地震灾难现场的每一个人都忘却那一个带有私字的自我。我们的受灾民众，他们表现出出奇的镇静与坚强，我们的总理表现出职一位心急如焚的父亲，我们的解放军他们冒着决死的决心奔赴救灾的战场。这时我想起了《诗经&nbsp; 豳风&nbsp; 东山》中的几句话：</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徂东山 ，慆慆不归 。我来自东&nbsp;<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零雨其濛 。我东曰归 ，我心西悲<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制彼裳衣 ，勿士行枚 。蜎蜎者蠋&nbsp;<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烝在桑野 。敦彼独宿 ，亦在车下。<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原文较长，我只能抄录这些。这首诗我学过至少有二十年，令我至今念念不忘。但我一直不能诠释出她的含义。今天，看到了我们解放军的军人们那种以身赴难，视死如归的无畏精神，我终于理解了这首诗的含义。这就是一种悲壮，悲壮之美往往诞生于国家与民族的危难之时。由此，我又想到了另外一道古诗：“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 </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吾辈乃蚁民，仅就单个之力无以抗之大自然，然万众一心可摧城，少言真做方现寸心。在单位组织的募捐中，我虽然只捐了区区的50元人民币，但我觉得这已尽吾辈之力了。毕竟我们还有国家，还有那么多的人，只要我们的心还在一起，我们就会有希望，我们就会不怕任何困难。</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今天，我们13亿中国以及全球绝大部分华人都站到了一起，所以这说，这样的民族都是更可怕的民族，不畏任何困难民族都是更伟大的民族。<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611393982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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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7 May 2008 00:07:5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23:46:5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拿什么问候你呢  母亲]]></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19593049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今天是西方节日中的母亲节，很多网友都在提示我。因我对西方的节日向来都是不大感冒的，这可能与我的出身与经历有关。</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回想过去，从打我能够回忆起来的记忆时起，就有母亲常伴在身边。母亲的话最贴心，母亲的饭菜最香甜，母亲的寒衣最温暖。小时候的懵懂记忆就是这个样子的。但那时的我其实很难感受到母亲的爱，因为有母亲的常伴身边的无时不在的呵护，所以才有无法感受到的博大的母爱。</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长大了，我们一个个都象小燕子一样的从母亲的羽翼下飞起来了，再也不想飞回到有母亲守着的那个窜里，虽然有偶尔的对母亲的淡淡的思念，但生活的重压、事业的劳累、人生的艰辛又有几个儿女能象母亲一样念叨起自己的母亲呢？</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也是有女儿的人了，回想培养女儿的辛酸，其中那种一言难尽的苦楚，才总能让我回想起我母亲。当年母亲的辛劳，回想起那种生活数度陷于绝境中的母亲，看到了母亲是如何变得腰弯的，她的满头秀发是如何朝如青丝暮成雪，心中的思念常会化作满眼的热泪。</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想到了我的母亲、父亲，他们在那样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将我们一群儿女拉扯成人，就知道他们永远比我们要伟大得不知道有多少倍，他们的伟大是我们无法超越的。我们这一代和你们相比，是永远缺乏责任的一代，所以我总是觉得上愧对与你们，下愧对自己的女儿，是我没有尽到好对女儿的责任，是我的自私的基因埋下了另一个自私又无知的基因。</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真的不知道怎样思念你，母亲。快点三年了，我们只是将你和父亲合葬在你们出发时的老地方，也从来都没有去看望过你们，我也只是蓬年过节时才会想到你们，给你们送些纸钱。今年的8月份，就是我们永别3周年的日子了，我一定会回到你们的身旁去看望你们。</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真的不知如何思念你，母亲。你的伟大，你的付出终有回报。你有一个安歇的归宿，而我却对这些不敢奢望。这也许是对我平时忽略你的报应。</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也不知该说些什么，每每想到你的时候总是语无伦次。今天是母亲节，就写到这里吧，儿子还是请母亲的宽恕。宽恕儿子的不孝。有一首歌要送给母亲，那是小水滴朋友赠送的，母亲，你收下吧！</P>
<P><A href="http://www.llmood.com/jieri/zhufu/muqinjie3/index.htm?stra=%u5FEB%u5200%u6D6A%u5B50">http://www.llmood.com/jieri/zhufu/muqinjie3/index.htm?stra=%u5FEB%u5200%u6D6A%u5B50</A></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4119593049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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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1 May 2008 10:05:1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1T10:29:4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这个农民好大胆]]></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304222592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本来想好了，这个节日不写博了，要和几位律师朋友自驾车出去旅游，但没有到看搜狐网新闻看到一摊狗屎。一个“不知天高地厚”农民竟敢用手机偷拍纪委副书记，不但受到2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不要向这位领导道歉，写检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据搜狐新闻网：“商洛市镇安县农民吴宗和在县纪委反映问题时，用手机给领导拍照引起纷争，被指违法。在接受警方200元罚款后，他又给领导写下受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后，才拿到了被扣押的手机”</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2月26日下午3时许，他来到县纪委副书记王云喜的办公室。王云喜副书记告诉吴宗和在前一天已收到他的书面举报材料，并已安排展开调查。吴宗和在离开时用手机对着纪委副书记王云喜拍了一张照片。听到“咔嚓”一声，王云喜抬起头见吴宗和的手已经落了下来，随即问吴是不是给自己拍了照，并要求吴自行删除照片。在吴宗和不交出手机的情况下，王云喜随即报警。</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到这段消息后，我感到大为震惊，这个农民是不是疯了？竟敢用手机拍照人民的公仆县纪委副书记大人？难道我不知道人家可是堂堂正正的县纪委副书记啊？</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县纪委副书记王云喜:凭啥拍照?</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二：隔壁监察局副局长汪仕武听到王云喜副书记的喊声后，跑过来对我（吴宗和）拍桌子大骂：胆大包天。</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三：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翻看吴宗和手机，发现许多县领导被偷拍，其中包括监察局副局长汪仕武，便斥责吴：“不知天高地厚”（笔者暗猜：你也配拍领导？同你也配姓赵如出一辙）。</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五：派出所后来给王云喜副书记打来汇报电话，说要对吴宗和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如果王云喜认为吴宗和拍照涉嫌侵权可以依法对其诉讼。</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大胆之六：王云喜副书记前天向记者解释道，吴宗和未得到自己允许就用手机拍照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真是的，竟敢让领导心里不舒服，难道你能便服得也吗？</P>
<P style="TEXT-INDENT: 2em">怎么样，不知天高地厚的农民，这下蔫了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接受处罚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处罚之一：决定罚款200元，还要求吴宗和给领导赔情道歉，求得谅解。</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处罚之二：27日上午，吴宗和到王云喜副书记办公室当面认错，并按照王云喜副书记要求将拍照目的、都到哪些部门拍了哪些人做个书面说明：保证以后不在任何媒体出现你（王云喜副书记）的照片，如出现，我愿负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处罚之三：第四天吴宗和又给县纪委信访室写下“到纪委得到领导同志热情接待。我拍照片是为证明作用，不知是违法行为，请领导原谅”的“证明”。城关派出所将吴宗和手机中的照片存档后从手机内删除。</P>
<P style="TEXT-INDENT: 2em">必竟还是领导啊，心眼以是好：王云喜副书记前天向记者解释道，吴宗和未得到自己允许就用手机拍照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但不知“吴宗和在接访过程中给我拍照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我的权利”，就报警让公安机关裁决。而且还特别叮嘱民警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搞清楚拍照理由，将自己照片从手机中删除；如没有正常理由，由公安批评教育。接受吴宗和道歉后，王云喜副书记说自己只要求吴宗和认识错误，要吸取教训，学法守法，依法反映问题，不再做糊涂事。最后还对吴宗和讲，接受派出所处理时给自己打个电话，他可以给派出所说说从轻处理，毕竟农民赚钱不容易。</P>
<P style="TEXT-INDENT: 2em">领导就是领导，哪能和一个区区农民计较。吴宗和我小子有神气啊，遇到一个好领导，但愿我们天天都能遇见这样的好领导！</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吴宗和的忠告:活该，谁让你是农民，你就缺个心眼，难道你不知道自古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斗，男不与女斗，狗不与鸡斗的道理吗？记住教训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news.sohu.com/20080429/n256578368.shtml">http://news.sohu.com/20080429/n256578368.shtml</A>（农民上访时用手机给领导拍照 被勒令道歉写检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注：由于时间仓促，要出去旅游，没有时间来得及校对，错误之处难免，请广大博友原谅。等我回来后一定后好好校对。</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3042225926</comments>
    <slash:comments>29</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3042225926</guid>
    <pubDate>Wed, 30 Apr 2008 16:22:2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30T16:23: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西方为什么要对中国大打出手？]]></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199201895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昨天晚上睡得很晚，但今天早上不到4点就起来了，一直在网上泡着。为什么？睡不着，这几天这个世界的确很吵，中国一时间成为世界的吵闹中心和焦点。先是台湾3.22公投，后来又有藏独分子闹藏独，接着就是一些藏独分子一群苍蝇似跟在奥运火炬的后面，你说烦不烦。我一向对政治不是很敏感，不喜欢关注这些，这些都是当权者的们游戏与我何干。所以对我西方无赖们纵容藏独分子闹事，我以为我们就要成功办奥运了，西方的反华分子看到不爽，他们鼓噪一些藏独分子磕碜磕碜我们也就算了，可是我在网上看到了不同高见之后，才发现，原来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这其中西方人是有阴谋的，是西方这伙强盗们亡我之心不死（注：我用“亡我之心不死”这个词虽然有些文革，但一点都不过分），他们的目的绝不是在破坏我们的奥运，而是在向我们中国宣战，是进行着一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P>
<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 size=5>&nbsp;&nbsp; 藏独为何如此猖狂？</FONT></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藏独分子甚是猖狂得不了，闹完了西藏闹奥运，一次又一次的向我们身上泼脏水，朝我们脸上吐痰。藏独何以变得如此猖狂？&nbsp;相信大家都比我看得清楚，那就是他们的背后有以美国为首的真正无赖国家的支持，以达赖为首的藏独集团才敢放心大胆的赖起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 size=5>美国等西方无赖国家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搅我们中国的局？</FONT></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他们是为奥运而来的吗？以前我也这么认为，这几天通过阅读网络上的文章，终于有高人出来说话了，这使我明白，他们表面上冲中国的奥运而来，其实不然。仔细分析，此话在有道理。这屇奥运虽然在中国举办，但绝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奥运。这一点西方的真正无赖们比谁都清楚，所以我相信他们是一群聪明的无赖，他们闹闹会尽快的收场，也不会掀起大的波浪？那么他们所为何来？据权威人士网上文章，才发现这其中有一个惊天的巨大有阴谋。那就是西方这些真正的无赖国家想让中国为他们的经济衰退买单。联想到美国一直在谋求中国开心金融市场，逼人民币升值，其险恶的目的都是为了让中国为他们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衰退救市，从而引发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过<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美国是一个即想吃我们又想急于逼迫我们入伙的强盗，他们拉我们入伙的目的并不是真正的也让我们和他们一起做成世界上最强的强盗，而是让我们当他们的象伊拉克一样的奴仆，我们甚至连日本的角色都做不到，只能任人摆布。这是万万做不到了，这不是我们中国人的性格，象日本那么做美国的性奴隶也是不行的，我们中国人没有日本人那样的姿色，也不如日本人的风骚下贱。所以我们必须与他们进行抗争，与他们对决，不单单是军事的，而是各领域的，全方位的，不能与他们分庭抗礼也要与他们平起平坐。所以美国等强盗国家才会如此疯狗般的攻击我们，让我们过得不得安宁。</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 <FONT size=5>美帝国主义及其一切走狗都是纸老虎！</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 尽管我不太赞同毛的极左观点，但我赞同毛在判断帝国主义的本性是完全正确的。中国人在刚刚建国的时候都没有害怕过这个无赖与强盗，发展到了的今天我们也完全没有必要怕他。而真正害怕不是我们是他们，他们害怕中国的发展，害怕中国的强大，害怕他们和平演变的阴谋在我们的这一代及我们的下一代身上没有得逞，所以才丧心病狂的加害于我们。还是毛的那句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句话好厉害，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无赖害怕了几十年，现在虽然不提了，毛也死了，但神还在，我们中国人的这种神没有丢。</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 <FONT size=5>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 我崇尚自由，也向往西方那样的民主，但我更知道我是个中国人。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没有国家就没有民主、自由与独立，我看过的历史虽不是很多，但这一个浅显的道理我还是懂得的。所以说，没有国家的独立富强，少跟我谈什么所谓的自由民主。民主是有条件的，有代价的，西方人根本就不把我们当人看，更别说是拿我们当朋友了，他们把我们当成另类，特别是有些西方人至今还把我们当成满清时代的中国人，我们给他们的印象仿佛就是麻木、低贱、劣种，永远是他们的奴隶，这才符合他们的利益，符合他们的价值观。所以，假设他们的阴谋真的得逞，他们会给我们真正的民主吗？伊拉克人又如何。萨达姆的独裁没了，伊拉克更陷入了人权被踩踏，主权被奴役的深渊。我相信包括伊拉克总理马利基在内的伊拉克人都是恨美国人的，他们恨不得美国人马上就滚出去，马上就死绝，比我们还要痛恨他们。</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FONT size=5> 我们该做些什么？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在世界人民面前装出一副受害者的可怜巴巴的样子？</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nbsp;&nbsp;&nbsp; 这两天网上发起的抵制法国货的呼声很高，响应的也不少。我从心里是支持的，官方的心态似乎也是默许了这种行为，大致是想给法国人施加点压力什么的。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也说过，中国人抵制法国也是事出有因，想必也有所指。但对于网民的行为，官方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表态。昨天官方媒<FONT size=3>体终于站出来说话，大抵是爱国要纳入理智的轨道，爱国要做好自己的事情云云。这种语言是万金油，听起来不无道理。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在世界人民面前装出一副受害者的可怜巴巴的样子？是的，我们曾经受害过，我们也曾可怜过？但经过了50多年发展的今天我们还用装做可怜来博得世人的同情吗？为什么我们还要向世人宣示我们在区区的藏独面前还要装做一脸无辜的样子？面对来势汹汹的藏独破坏我们的火炬传递，我们的人都做了什么？中国在海外的华人不知要超过所有藏人的几倍还多？我们为什么不事先组织起来去拦截他们？面对法国人对藏独的放纵我们为什么不对其提出强烈的抗议？面对如此不友好的法国人我们为什么不停止奥运圣火在法国土地上的传递？中国办一屇奥运难道缺你法国人吗？为什么为我们不告诉他们，没有你们参加我们中国人照样能办奥运？既使所有的国家都不来我们也要办奥运？试问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盗，他们敢吗？不参加奥运不是我们的损失，是他们的损失，如果美国等西方无赖不参加奥运，我们就会少了几个恶心的竞争对手？无赖们能出损招，我们</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FONT size=3>难道就没有吗？不，我们有，我们所没有仍然是我们的自信和勇气。我觉得我们现在缺的是勇气，与西方无赖叫板的勇气。今天在网上看到朱镕基总理与西方叫板的视频，那才叫大国首相的风范。</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FONT size=3>&nbsp;&nbsp;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FONT size=3>&nbsp;&nbsp;&nbsp;在与西方无赖的较量中，勇气很重要。</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FONT size=3>&nbsp;&nbsp;&nbsp; </FONT></SPAN></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199201895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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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9 Apr 2008 21:05:3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20T11:42:2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再炒许霆案这碗馊饭]]></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69544397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关于许霆的案子，我已在自己的博客中发了两篇文章谈了自己的的观点和看法，再也不想说什么了。但是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一锤落下，许霆案这碗早已过了时的馊饭又被热汽腾腾的炒了起来，使人欲避之而不及。今天有位博友让我把他的一篇文章在我的博客上予以引用转载，我同意了，因该文中谈到了关于对许霆案的一些看法与我的观点有所不同，于是我便在该文的前面加了点自己的文字如下：“应圈友某某请求，引用了这篇文章，但并不代表本人赞同该文章的观点，只是尽圈友和圈主的责任和义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许霆案我是有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的，那就是许霆犯盗窃罪无疑，认定盗窃金融机构无错，原审定罪并无不当，只是量刑偏高。我原本以为通过发回重审量刑在10~12年是不成问题的，没有想到量刑会这么低。其实，高低倒也无所谓。只是更没有想到的是判决出来后会有包括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在内的人会不服，这其中也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专家、高手也在发表各自许霆无罪高论。现在是言论自由的时代，无论什么人对此任何事物发表点评论也属正常，本也没有什么奇怪的，但有的人在网上喊出了舆论的胜利让我觉得十分的可怕，这也是我最担心的事，把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变成舆论的审判，无论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来讲都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可怕的是我们这个国家会因此而失去理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官对法律负责，不对任何具体的组织或个人负责，也更不会对任何的舆论负责。这是法律人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早已经固化了的观念，也是被包括国我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确定下来的制度，怎么到许霆案就会变了呢？</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此，我没有谴责审理该法官的意思。因为他们在这个案子中已经完全不被法律所左右了。由此我想到了在此案审理的前前后后听到了许多怪声音。前面我说过，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有一部分特殊身份的公民有的时候就不具有这种自由。因为他们担负着特殊的职责。比如说在许霆这个案子中，任何法官都不能在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对该发表任何评论和看法，无论对错。这在《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但是却有个别的法官公然发表了这样的言论，而且他们还不是一般的法官。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院长发表言论称许霆案子如何如何，当时我听见了，以为人家是大法官，法官中的领导，说也就说了。后来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在召开两会期间竟然也发表了类似的言论。对这两位法官的言论正确与否在这里我不做评论，但有一点我是敢肯定的，就是他们的言论肯定会对许霆案的审理产生了影响。当与不当，这两位法官心里是最清楚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这里我还是要肯定并延伸许多网友的说法，许霆案的改判是舆论的胜利而不是法律的胜利。但我觉得这种胜利不要也罢，很可怕，也很悲哀。一个真正和谐的法治社会是不会发生这种事情的，一个真正有职业道德又有高深的法学理论修养的法官是绝不会屈从于舆论和高官的。因为舆论不是法官，高官虽然也可能是法官，但他没有亲自的审理案件，甚至都没有亲自的阅卷，他们很可能只是听到了舆论鼓噪的不同响声而引起的共鸣才发表了这样的言论的，这种言论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说，对于我们这个非完全法治社会来说，危害是显而易见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最后我还有一句话要与所有的法律人共勉，在我们的职业上法律比亲爹还要亲！！！</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69544397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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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6 Apr 2008 23:19: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17T11:06:3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公平正义 我心永恒]]></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10222981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何为公平？何为正义？这个问题我一直用心去想，而不是用笔来写，也不是用计算机的键盘敲击。先父是一名农村小学教师，先母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他们一生带领我们8个孩子艰难的度过了自己的一生，他们虽然人已经走了，但他们对我的教诲仍然不时的回绕在我的耳边。小的时候他们告诉我最多的一句话就人要有良心，不能丧良心，穷死不下盗，饿死不做贼。那时对这样的话似懂非懂，再加上我小的时候生性顽劣，干一些偷瓜摸枣的事是难免不了，被父亲知道就是一顿臭骂和拳脚，好在那时命贱，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好的承受能力，要搁现在的80后、90后、00后们早完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这话有点扯远了，还得言归正传。</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长大了，参加工作了，虽说也没有上过大学，但是这些年来通过自己的孜孜不倦，多少也学了点东西，虽然在那些真正的大学生们面前常常觉得自惭形秽，矮了半截，但和从前的自己相比，高了一大截。特别是做了执业律师以后，自信心增加了不少，可也增添了几分负担。学习法律的时候经常会碰到公平正义这四个字，当时由于忙于通过考试也没在意，只是到了真正自己执业的时候，我才有些多少窥测到这个“公平正义”的影子。我的师傅霍昇律师说过，在我们这个公平正义还不甚发达的国家，找我们律师代理案件打官司的人都是社会的弱者。我听后一品，觉得这句话的确有道理，不是弱者找你律师干嘛？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公检法哪一家不比你NB？我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母亲的哭诉，她与儿子在歌厅唱歌的时候无端被街面的地痞无赖打伤，手机项链被抢，接案的警察连问都不问就把肇事者给放了；一个诈骗团伙以能帮助子女当兵为由骗了四五十个受害人280多万元只退赔了10%的脏款，主犯也只判10年有期徒刑，其他主犯都没有判实刑。而当被害人找到骗子索要被骗款的时候，骗子竟然扬言爱哪告哪告去，有钱宁可给公检法行贿也不给你。可当受害人找到办案的法官查阅卷宗的时候，竟然被告知你不是当事人，无权查阅案卷。受害人竟然不是当事人？还有，当受害人要提起民事诉讼讨个公道的时候，法院也告知不予受理，因为这样的案件既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也不属于单独提起民事案件的范围？可以说，所有的救济途径殾被堵死？受害人怎么办？杀人吗？</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律师是什么？做了律师以后我一直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头些年我特别喜欢看古龙先生的武侠小说，每每读到精彩之处就觉得自己的热血在燃烧，在沸腾，所以也喜欢那书里的剑客、侠客们，也天真的幻想总有一天我要成为他们。但一看到那些欺软怕硬的警察们就又心灰意冷了。哦，原来我们这个社会已不需要侠义，有警察就行了，有与他们称兄道弟的黑道就行了。然而，令我没有想到的是，我今天终于做成了一回侠客。因为我觉得在当今社会，律师就应该成为侠义的化身，也一定是穿行于都市里的侠客，那样快意恩仇的侠影侠姿每天都会在柔弱无助的当事人面前出面，每天都会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看到他们来来去去的身影，他们的慷慨陈辞足以让那些被那些挤压得变了形的当事人心里有了底气，知道他们不是在孤军奋战，社会中还有一群象古代侠客一样的律师朋友。</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公平是什么？公平是杆称，也好比装在碗里的水，绝对端平的时候是没有，应该不会洒得太多，这样老百姓就满意了。正义是什么？正义是一种气，这种气来自于我们的心底，人人心中都会有的，只要我们不要有过分的贪欲，这种气就会慢慢的升上来。正义是为维护公平而来，邪恶是伴随贪念而生，也是一种气。两种气的铰杀，才产生了我们这个世界的阴阳二界，正如我们所崇拜的太极。</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法乃公正善良之术”。 我不想对什么人发过誓，也无须这样做，公平正义，我心永远，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是在煽情说大话，其实不然。这是我在执业过程中所见所闻得出来的教训和真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常常对自己的朋友说，律师这个行业其实是充满危险的行业，整天和公检法打交道，是游走于地狱之巅上的法律人。说是法律人，其实人家公、检、法从来都没真正的把你当人看，随便整点事就可以把你送进去，律师伪证罪这一个罪名就会让你律师永远的万劫不复。所以说，律师只有洁身自好，永志公平正义才能不被邪恶之气所迷惑，才能在这正邪二气混杂交恶的恶劣气候中脱身而出，当你的都市侠客也好，当你的其他什么人也好，总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天职，这不是你喜好不喜好的事，是历史赋与我们的职责，是现实逼着我们这公做，因为邪恶的人永远不会容忍我们去和他们一些邪恶，善良正直的人们也不会容忍我们去邪恶，除此之外，你别无选择。</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10222981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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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6 Apr 2008 09:03: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9T15:43:4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引用  公平公正何时才能实现]]></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411421915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EM>引用：</EM></P>
<P><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 color=#0000ff size=6>特别声明：</FONT></EM></P>
<P><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 color=#800080 size=5>王向军律师得到剑峰博友的特别授权，引用此文到自己的博客，目的是向广大博友及全社会传达公平正义之声，王向军律师也愿意和剑峰博友一道为之呼喊，希望广大圈友及博友与我们一同发出正义的呐喊，传达我们的正义和要求，维护这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宁。</FONT></EM></P>
<BLOCKQUOTE>
<P>附：<A href="http://blog.163.com/aoyun_wmy/" target=_blank>剑峰</A> 的 <A href="http://blog.163.com/aoyun_wmy/blog/static/419502192008227334025" target=_blank>公平公正何时才能实现</A></P>
<P>以下是剑峰博友的文章：</P>
<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在这里开始书写日记、心情 …非常沉重</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征收,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将征地补偿费这块"蛋糕"真正分配到农民手中,事关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的大局.</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省长于幼军签署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颁布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办法]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FONT><FONT color=#33cccc size=4>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在现实生话活中,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谓的村规民约或者假借民自治等, 侵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成为农村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nbsp;&nbsp; 例如; 山西省原平市新原乡班村2007年公布的土地开发方案;&nbsp; 村委会拿出12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中住宅楼10万平米,永康路临街门面楼1.5万平米]村委会对外出售7万平米后所得利润可无偿分给每位村民20平米住宅楼,10平米门面楼,并且可以自由对外出售. 在没有征的全体村民的同意下将村民分为两个等级; 自55年户口在册的人和他们的后人;&nbsp; {包括闺女,外甥,重外甥,}为一等村民,55年以后迁入班村的定为二等村民,自2007年6月30日止,一等村民已拿到经过原平市公证处公证的20平米住宅楼,10平米门面楼的分房卡,不要楼的村民以一平米住宅楼1250元,门面楼一平米2500的价格对外出售,得利5万元,已到手. {因当时楼房还未开工,村民反对开工,干部们怕开发不成,只好先发分房卡,后开工.}</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对二等村民 ;&nbsp;{55年以后落户的称外来户}至今也不公布什么原因,一律停办 .究其根源,因班村是张姓大户,上至村长,书记,下至村民代表都是姓张,所以觉的土地开发带来的利益不给外来户理所当然.&nbsp; 可以看出, 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分配方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合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尽管落户时间和原因千差万别,但享受平等村民代遇是不容置疑的,上述方案无论依据是什么,无论是怎样通过的,都有悖;</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宪法)原则和精神,严重侵犯了所谓外来户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的平等取得土地开发带来收益的合法权益. 试想, 如果他们自己成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一分钱得不到,他们的心理如何得以平衡?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如何得以构建?</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在我们的社会里,人际关系的和谐是一切综合因素的有序综合,是协调各种社会因素的效应,是社会合力协同作用的结果.在促进"和谐社会"的诸多因素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主导,制度是模范,法治是保障,社会和谐是目的.只有实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FONT></P>
<P><FONT color=#33cccc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班村要构建和谐社会,仅靠一种治理&nbsp;方式是不可能的,因而法治和德治同样重要,两者缺一不可.象班村这种排外的的做法,势必对今后的各项工作带来麻烦.如; 2005年选村长时, 现任村长张明亮跑选票时许诺; 班村选了村委会就能开发了,开发的利益不分先后,一视同仁,说服村民投他的票.张明亮当选后立即成立了土地开发小组.三次书面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外来户也都签了名.可怜外来户只有选举权和签名权.没有受益权,今后涉及到外来户的工作如何开展,下一届选举还用不用外来户参与,这对于有二三百人群体的外来户会不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现在这些可怜的外来户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找乡政府,镇领导的观点和村委的观点惊人地相试,找原平市政府,书记,市长根本不见村民,找法院不于立案.估计不到北京怕是不会有结果的.</FONT></P></BLOCKQUOT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4114219153</comments>
    <slash:comments>25</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4114219153</guid>
    <pubDate>Fri, 4 Apr 2008 23:42: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4T23:44:4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我们需要建成什么样的大国？]]></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49354049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忽然想到这么个题目，连我自己都觉得十分好笑。这个命题好大好沉重，非我辈之人所能虑之。古人有云：肉食者谋之然人各有志，此一命题已压了我多年，让我经常透不过气来，有不吐不快之感。吾也深知，以吾辈这点才思，之地位，均无以虑之。好在吾乃无名鼠辈，无知者无谓，说破无毒，任旁人耻笑去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走大国之路，为什么我们中华民族对此情有独钟</P>
<P style="TEXT-INDENT: 2em">走大国之路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自从磐石到如今，我们一直都没有放弃这个目标，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之处。原因何在，为什么我们中华民族对此情有独钟？要回答这个命题并不难。因为我们中华民族自从磐石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中华民族一直是陶醉于大国情结里面。事实也是如此，期间虽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五胡十六国等致国家分崩离析之祸，但我们的大国情结一直没有泯灭；虽有异族执掌中华朝政，然我觉得异族不异，都我中华之血脉，大国之道依然。此乃我中华民族优秀基因之所在。究其缘由：一则我中华民族觉醒意识较早，影响之广，凝聚力之强，千条江河归大海，千万支血脉汇成吾中华民族之汪洋，自不必去说。纵然近代吾为西方列强所欺，东洋倭人犯上欺祖，亦有骨肉分离的惨剧，然我大国之势亦无人能以撼动。何者？大国意识根植于吾族之血脉。一句话，大国这情结贲张于吾族之血脉之中，固有之基。</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大国与强国之辩</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何为大国，何为强国？世人如何视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记得中国中央电视台曾专门制作了一套节目，叫做《强国之路》。对此我深有感慨。让我领悟到强未必大，大未必强。这是近代历史血的事实给我们的教训。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一直以大国自居，瞧不起西方的蛮夷小邦。我们一直以为大则必强，强则无人敢欺。是之，我们的统治者则高枕而无忧，沉湎于升平享乐、幻想到万寿无疆之中。自以为天下均非吾所用而无他。所谓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若非王臣。然1840年鸦片战争的炮声打碎了我们的大国之梦，仓促之间无以应对，卑躬之态毕现于洋人。于是乎，吾国国土沦丧，骨肉分离，民心崩溃，山河变色。国人从沉湎于大国之梦的一下子沦丧为亡国之奴。心理落差之巨大，历史影响之深非一两百年无以治愈。直到今日，吾族洋奴之态仍不时的现于中外交往之场合，无论民间与官方，受害之深可见一斑。由此可见，大未必强，强者必大。这里其实隐藏一个极端可怕的悖论，那就是我们经常把自已的大看作是强国的资本。这是极端危险的自慰，如果不正确认识自己的大，到头来必然身受其害。</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强国之路与强盗的逻辑</P>
<P style="TEXT-INDENT: 2em">前面说过，央视曾经做过一档节目叫做《强国之路》，节目中列举了西方列强包括日本是如何走上强国之路，至今依然傲视全球。这档节目做得很好，我是特别喜欢看。从节目中，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列强的强国之路似乎走了两条并行的发展之路，即对内残酷的剥削，对外疯狂的掠夺。这在我们的历来的史教科书中早已告诉了我们的东西，只不过在《强国之路》里加以了过分的暄染，使我们更加的深信不疑。似乎西方的强与我们的弱是他们掠夺我们的结果。诚然，西方列强对于我们的掠夺这段不光彩的历史是无法否认。但我认为，这也无法证实西方的强大与强盗的逻辑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美国是典型的强盗国家，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也是超级强国。他们的祖先从遥远的欧洲大陆来到了尚处于蒙昧阶段的美洲，从一伙强盗摇身一变成为了一个超级大国的主人？这似乎让我们有些人看到了美国的强大与我国贫弱的理由。于是乎，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强盗的逻辑。一旦做了强盗不仅可以让我们强，也可以让我们大。似乎我们国家的积贫积弱，长期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欺负是由于我们没有做成强盗。想到此处，我不由得心凉胆寒。果真如此吗？对于强盗，我国向来是不缺乏的，直至今日，强盗也未完全的绝种，我们强大了吗？二战的时候，日本人做了强盗，德国人亦做了强盗，汪精卫、殷汝耕之流也跟着日本人做了强盗。梁山好汉是历史是最强悍的强盗，结果如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孔孟之道与耶酥的教悔</P>
<P style="TEXT-INDENT: 2em">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是孔孟之道的精要之所在，每个中国人的骨子里都流着这样的血液，就连那些骂孔子为孔老二、丧家之犬的忤逆也不例外。仁者爱人，是仁的深刻内涵。何为义，我记得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勇者发怒，抽刀向更强者，我觉得这就是义。可以这么说，孔孟之道并非一味的软弱无力，我们中人民族接受了这样的教化，可以说是一个文武兼备的民族，我们文能治国，武可安邦。那么，我们近代为什么就败了呢？我还记得西方人的救世主耶酥好象说过，当有人打你的左脸，你不妨把你的给右脸让他也打。这是西方人血液中的精典，可事实上，西方人是这样做了吗？没有啊，很多人会这样说。我说，西方人在近代是这样做了，不但做了，而且做得很好。不过是他们做的对象不同罢了。他们是打完了中国人的左脸，又打了我们的右脸，美国人至今还揪住我们的睾丸台湾不放，让我们欲罢不能，欲打不得，致使阿扁小儿等一帮台独分子日见坐大，成了我们的心腹大患。</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两下一对比，我有时不停的自问，我们丢了什么吗？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什么吗？我告诉你，我们丢也丢了，学也学了。从1919年开始的五四运动有人高喊着打倒孔家店，文化大革命中的打倒孔老二，我们在抛弃的道路上做得了很淋漓尽致的。西方的民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学得是最成功的一个国家，可是面对新的世界格局不得不做出新的探索和反思？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在效方西方民主的时候，在学习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在韩单郸学步？</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二十一世纪，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P>
<P style="TEXT-INDENT: 2em">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大概是陈云老前辈说过的话，我觉得这句话很朴实，很有用，对于我们中华民族在21世纪继续寻求的大国之路很有帮助。那么，我们究需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大国呢？不妨先看一下当今世界的整体形式：</P>
<P style="TEXT-INDENT: 2em">当前对我们威胁最大的是什么？个人认为，威胁最大的隐患是“三独”，即疆独、藏独、台独，即可以称之为“三毒”，这三股势力或明或暗，相互勾结，相互策应，遥相呼应，或实施恐怖袭击，或公然走上街头施加暴力，或公开叫嚣去中国化，实行所谓的完全独立，或实施软暴力，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们实施暴力。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更大的隐患，那就是我们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腐败，此为一老命题，不值得一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最大的敌人即不日本也不是美国，也不是和我们一样正在崛起的印度，我认为，是那些挡在我们门外，强占我们南沙、西沙诸岛的正如越南一样的一群无赖小国。为什么不是美国？我认为，美国即不是我们的敌人也不是我们朋友。那么美国是什么？我觉得美国是一个即想吃我们又想急于逼迫我们入伙的强盗。美国仍然是强盗，这一点不得不察，牠谁都想抢，包括牠的老母，当然了，我不知道牠的老母是谁。为什么不是日本？啊呸，你也配姓赵(应该是你也配做我们的敌人)？不是我们瞧不起日本人，因为他们不把自己当人，美国当年的原子弹就把他们吓成这个样子，他们还配做我们的敌人吗？更理智的分析告诉我们，美国、中国，俄国是不会允许牠强大到足以做我们的敌人的程度的，牠们只配做美国人的性奴隶。为什么不是印度？周星星电影里面的一个最精典的镜头最能说明这个问题，这部电影好象叫做《算死草》，待决犯把塞进屁眼里的一块鸡腿送给了印度士兵就挽救了自己的生命，你说印度还配做我们的敌人吗？理智的说明，印度国家不小，号称世界阿三，他们和我们一样，正忙于发展，根本就无睱做敌人的事。那么有人要问，印度为什么总要摆出一副与我们兵戎相见的姿式呢？我喜欢看《动物世界》，每当土狗遇见狮子的时候总要摆出一副要咬上几口的架式，最终总是要夹尾巴溜走，或等到狮子们走后与秃鹫争着舔食狮子吃剩下的骨头。这就是当今的印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什么说越南等无赖小国是我们当前的最大敌人？因为牠们强占了我们西沙、南沙，挡住了我们的国门，妨碍着我们进出海洋道路，也就是说牠们挡住了我们正走向的强国之路。</P>
<P style="TEXT-INDENT: 2em">分析过了敌人，那么谁是我们的朋友？我可以告诉你，朋友是我们的朋友，敌人也是我们的朋友，关键是我们怎么处理朋友与敌人的问题。对于朋友与敌人的问题，有一句最精典的表述：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唯有永远的利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面对二十一世纪，我们需要建成什么样的大国</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回终于切入了正题，我也要松了一口气了。这个命题实在太大，多说无益，说得越多有时会越说不明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国名</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觉得我们现有的国名不足以体现我们大国强国的气势，不能因为我们的国名中有了人民二字就以为我们是人民的国家了。人民其实是个政治名词，是指与敌人相对应的概念及其所概指的那一部分人群，与之相对应那就的就是敌人，这里有一个悖论，难不成还有一个什么敌人共和国？改成什么国名好？我觉得还得从我们的历史渊源上找到要好，在这里我想到了两个自认为比较合适的名字：《大中华民国》或者《大华夏民国》。为什么这么叫，要论述这个问题小子才疏学浅，无以担此大任，就是有这个能力在此也论不完。只是我认为象日本、韩国这样弹丸小国都敢叫什么大日本国，大韩民国，我们差啥？此外，在我们的国名之前冠以大并非是我们的狂妄应该具有包容之意，是我们所有民族都在一起建立起的大国家大家庭。至于说华夏、中华自不必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民主</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觉得在我们国家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搞象美国、台湾那样所谓的普选是绝对行不通了，条件和选民觉醒程度还不成熟。我倒觉得有一条道路却是可行，就看统治者能不能有雄心有大气的采纳我的建议：就是与台湾包括GMD、MJD在内的所有政治力量谈判，告诉大陆欢迎你们回来，你们可以在大陆发展组织机构和成员，但作为对等条件和原则，GCD也可以在大陆发展组织机构和成员，这样等至过二~三十年之后，相信中国会出现三党或更多党并发的局面，到那时再实施所谓的普选，我相信也不是难事，所谓功到自然成，台湾问题也就自然而然的解决，亦所谓水到渠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城市和农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其实就是一个从农村进城的农民，深知农民之苦与市民的优越，当然也不排除个例，但从总体是来说是这样的。城市和农村的问题是如何破解我们快速发展的一个难题，古人说治大国如烹小鲜，在我的眼里这不是个什么难题，城市农村化，农村城市化，说白了就是别总搞什么城市农村的人为差别，城里人进村了，村里人进城了，各取所需，各尽所能有什么不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贫富差距</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只有一句话：彻底的消灭无产阶级，让每一个人都变成有产阶级（但不是资产阶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法治国</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是一句话：法治国家需要全民的共同的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军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也是一句话：要让我们的军队强大到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想与我们为敌时候都要先多吃一把伟哥外加一瓶山西人造的假酒。</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需要“关于”的太多了，我“关于”不过来，至此搁笔至此停，见好就收。</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3493540494</comments>
    <slash:comments>24</slash: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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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4 Apr 2008 09:37:4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6T17:29: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 流失的税收：据保守估计每年1000亿]]></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8123839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写到这个题目，我觉得这句话确实是不应该说的因为早在春秋战国的时候有人就劝过曹刿先生：“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应该由税务局的人或者那些高高在上的领导去说。这句话也在我的心里也憋了好几年了，始终都不情愿开口。但是等到今天我终于发现那些该说话的人真是吃人肉不拉人屎，呼吸人气不放人屁，我也就不得不说了。</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什么税收能有这么大的漏洞？有的朋友一定会认为我在哗众取宠，危言耸听。非也，在下说出来吓你们一跳，你不得不服。</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问你,在我们国家都什么人在纳税？是守法的公民在用合法的收入在纳税。那么我问你，既然合法的收入都应纳税那么非法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应不应该纳税？&nbsp;&nbsp;&nbsp;&nbsp;&nbsp; </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第一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FONT></SPAN></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在这里我还要问一问大家，非法收入是不是收入？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第一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条中的收入并没有特别说明“收入”不包括非法收入，如果有这样规定，真是天理难容。这就是说，无论你是何种收必须依法纳税。</SPAN></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不要以为我是在这里胡说八道，这在国外是有先例的，加拿大的法律就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是何种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只要你说明该收入的来源，税务局会为你保密，既使是有一天你东窗事发了，当事人在税务局的纳税记录也不会作为有罪证据使用的。否则的话，一旦东窗事发，偷税罪的刑罚可能要比本罪更要严厉的多。</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现在回过头来再算一笔笑帐，看我是不是在胡说八道或者危言耸听：</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贪官的贪污数额：保守估计每年2000亿。</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各种能人的灰色收入：保守会计每年1000亿。</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小姐的提供的性服务收入：保守会计每年200亿。</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黑社会的收入，保守估计每年1000亿。</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其他的各种见不得人的收入：保守估计每年10000亿。</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以上累计：保守估计每年5200亿，既使不按45%的超额累计计算，就按20%的一次性偶然所得税率计算，保守估计每年国家因此损失税款达1000亿元人民币。</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向他们征税的理由：</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合法收入都要依法纳税，况非法收入乎？</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会大量增加国家的税收。用这笔税收可解决很多问题：学校、看病、扶贫、救灾~~~~~~~~；</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3.极大的震慑不法分子在攫取非法收入时会三思而后行；</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4.也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5.维护税法的权威。</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保障措施：</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加大打击力度，非法收入未依法纳税加重处罚，建议《刑法》增加一个罪名，取得非法收入偷税漏税罪，最高法定刑：死刑。</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税法与刑法并行原则，即凡取得非法收入依法纳税的，不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税务机关也无义务提供此种证据。同时也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3.对非法收入未依法纳税者实施数罪并罚，即构成的本罪与偷税漏税罪并罚。</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4.把自动进行纳税申报制度扩大到各种非法收入。</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5.给税务机关以更大的执法权利，建议设立税警。</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写到这里我还得提醒大家，假酒真害人，我今天又喝了不少的假酒，所以才敢在这里胡说八道，酒话不要当真，谁要当真一定是和我一样喝了假酒的缘故。</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81238398</comments>
    <slash:comments>17</slash: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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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9 Mar 2008 22:05:2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1T16:57:3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创]建议取消非法侵入住宅罪]]></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7255519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读《市民半夜遭数十男子拖出屋外 房子被强拆》有感&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天早上很倒霉，一打开网易的首页就看到了这篇倒霉的文章：《市民半夜遭数十男子拖出屋外 房子被强拆》。这原本是屡见不鲜的事，可能是我昨天喝假酒喝多了，对这么稀松平常司空见惯的事也要大惊小怪，可见假酒害人不浅。建议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还得联合打假啊！</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律是什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就对了，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就应该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统治阶级是谁？在我们中国肯定不是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概而括之就是无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中国。公民的住宅屡遭强拆而无人问津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这做是合法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是需要，就是合理的，就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肯定。说到这里问题就出来了，请看下面的法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bsp;（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P>
<P style="TEXT-INDENT: 2em">通过阅读上述有关的法条，我们不能看出，这种社会公共利益上我国的立法是相冲突天相背的。相背了怎么办？法是人定的，既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了就改掉算了。所以我强烈建议修改以下法律的相关条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1.强烈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强烈建议取消《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P>
<P style="TEXT-INDENT: 2em">3..强烈建议取消《物权法》第64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4.强烈建议取消《民不通则》第75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5.强烈建议取消所有与此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的的法律法规。</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相信我的话，没错，有关的法条如果修改了，强拆就合法了，就不用深更半夜的强拆，光天化日之下，推土机一上，相信无论你房主的功夫如何高深，什么金钟罩，铁布衫，都不好使，统统一边玩去。只听轰隆一声：没有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全文完）</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附：&nbsp;<A href="http://news.163.com/08/0329/03/4861KFGD00011229.html">市民半夜遭数十男子拖出屋外 房子被强拆(图)</A></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王向军律师]]></author>
	    <comments>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154036920082297255519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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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9 Mar 2008 09:33:3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29T09:39: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4）]]></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A5ySgGCECDUlWYPJzP43_Q==/2541156089744249755.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A5ySgGCECDUlWYPJzP43_Q==/2541156089744249755.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A5ySgGCECDUlWYPJzP43_Q==/2541156089744249755.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A5ySgGCECDUlWYPJzP43_Q==/2541156089744249755.jpg</guid>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5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3）]]></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hziBpt_QDFs4ERU7G8N2ew==/2541156089744249752.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hziBpt_QDFs4ERU7G8N2ew==/2541156089744249752.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hziBpt_QDFs4ERU7G8N2ew==/2541156089744249752.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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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5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2）]]></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3ChGG-bL03bfkY8uPtWpGw==/1129840556517041934.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3ChGG-bL03bfkY8uPtWpGw==/1129840556517041934.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3ChGG-bL03bfkY8uPtWpGw==/1129840556517041934.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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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1）]]></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DAIuswe_9IjHGDNufXIkHw==/112984055651704193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DAIuswe_9IjHGDNufXIkHw==/112984055651704193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DAIuswe_9IjHGDNufXIkHw==/112984055651704193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DAIuswe_9IjHGDNufXIkHw==/1129840556517041937.jpg</guid>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0）]]></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I_HtyX8VICga54Nlnikx7Q==/1129840556517041943.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I_HtyX8VICga54Nlnikx7Q==/1129840556517041943.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I_HtyX8VICga54Nlnikx7Q==/1129840556517041943.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I_HtyX8VICga54Nlnikx7Q==/1129840556517041943.jpg</guid>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9）]]></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dLW-vcEcOoCZDS2FyRzt-Q==/1129840556517041946.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dLW-vcEcOoCZDS2FyRzt-Q==/1129840556517041946.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dLW-vcEcOoCZDS2FyRzt-Q==/1129840556517041946.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dLW-vcEcOoCZDS2FyRzt-Q==/1129840556517041946.jpg</guid>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6: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8）]]></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WkK2FnIGx8tLm-V1j0HOlQ==/1482810177312452820.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WkK2FnIGx8tLm-V1j0HOlQ==/1482810177312452820.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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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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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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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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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7）]]></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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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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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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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6: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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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6）]]></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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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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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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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5）]]></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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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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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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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4）]]></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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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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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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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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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3）]]></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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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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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4:5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2）]]></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6Gq7D7-En7fmReG39Eic9w==/2292332210332222321.jp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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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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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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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地震前美丽的汶川（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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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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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ryUcmzjnw9-B2kI6tA1uwA==/1482810177312452828.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72"/>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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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9:04:5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8T19:04:5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9]]></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Id4lNYvD2VN0cPkiizUuPA==/32960719772863217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Id4lNYvD2VN0cPkiizUuPA==/329607197728632177.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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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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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5: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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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8]]></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hPVtP8kj_pCbbYUdA37CGQ==/5118059501530323536.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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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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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4: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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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7]]></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vUyYlwNrupzD8xfFTm_2Rw==/5118059501530323528.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vUyYlwNrupzD8xfFTm_2Rw==/5118059501530323528.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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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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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4: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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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6]]></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0BTW8fK-u-0odvKyH5mMrg==/5118059501530323521.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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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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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4: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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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5]]></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NbXqIIlX_gJWR9jHKNaBtA==/5118059501530323512.jp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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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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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4: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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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恐龙大全44]]></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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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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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awangxiangjun]]></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9gYjGevrKlgbHznU7QGw_A==/5118059501530323507.jpg</guid>
    <pubDate>Sun, 2 Mar 2008 22:44: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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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web:  友情链接]]></title>	
    <link>http://lawangxiangjun.blog.163.com/prevResource.do?selectId=fks_085070087094081069083086074070085083085067087080095</link>
    <description><![CDATA[<ul>
	<li>
	<a href="http://fangjuan.20080503.blog.163.com/" target="_blank">堅強寶貝</a>
	</li>

	<li>
	<a href="http://bbs9.news.163.com/list/hsl.html" target="_blank">西域笔客的论坛</a>
	</li>

	<li>
	<a href="http://www.baifn.com/" target="_blank">baifn百分网</a>
	</li>

	<li>
	<a href="http://blog.sina.com.cn/kongqd" target="_blank">东博书院孔庆东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wangtingxing111.blog.163.com/" target="_blank">小水滴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chifengcaoyuan--p.blog.163.com/" target="_blank">小龙女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stevetsoi.blog.163.com/" target="_blank">江郎财尽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tmj911911.blog.163.com/" target="_blank">西域笔客911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zhangjie66521.blog.163.com/" target="_blank">微微的博克</a>
	</li>

	<li>
	<a href="http://lishuhualushi.blog.163.com/" target="_blank">李书华律师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q.163.com/lawangxiangjun/" target="_blank">王向军律师沙龙</a>
	</li>

	<li>
	<a href="http://slwanglawyer.blog.163.com/" target="_blank">金牙大状律师博客</a>
	</li>

	<li>
	<a href="http://suyifei003.blog.163.com/" target="_blank">民商法律茶栈</a>
	</li>

	<li>
	<a href="http://lvchun001.blog.163.com/" target="_blank">东莞女律师吕春的博客</a>
	</li>

	<li>
	<a href="http://jlggqls.blog.163.com/" target="_blank">高广权律师的博客<